| 车辆信息及用户资料 | 购车日期 | ||
| 车架号(VIN) | 发动机号 | *过户日期(二手车选填) | |
| 汽车品牌及型号 | |||
| 用户或公司名称 | *进气方式 | ||
| 身份证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驱动方式 | ||
| 联系地址 | *车身油漆色 | ||
| 联系电话 | *当前里程数 | ||
| * 过户日期及当前里程数为在用车及二手车必填项,进气方式、驱动方式及车身油漆色为平行进口汽车必填项 | |||
质量保修服务方案: |
三包服务 |
三包服务 |
三大件服务 |
十二大件服务 |
| 最高累计赔偿限额(元): 单次赔偿限额(元): | ||||
| 说明:服务车辆最高车龄为 年, 最高表显里程数为 万公里。超过此限的车辆,不在服务范围之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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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服务方天津车无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方案包括本手册第一编、第二编和第三编的全部内容,请购买人或车主仔细查阅。服务方案作为随车文件,在购买人或车主提车时即交付购买人或车主,服务方案交付即生效,购买人或车主将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否认这些内容的效力。 交付日期: |
质量保修服务范围
服务方案所限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内、和服务范围内的零部件,在进行了汽车生产厂家所规定的维护后,由于部件生产或材料缺陷导致车辆正常运行中断,发生不能正常工作的状况,且只有经过修复或更换部件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属于质量保修服务范围。
质量保修服务适用地区
汽车质量保修服务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非质量保修服务范围
超出生产厂家控制的因素
由于使用不当、疏忽、意外事故、错误的调整与修理、自行加装或拆卸附件、自行对零件及材料进行改装或变更等原因而导致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由于自然环境因素诸如酸雨、空中落下物(化学物品、树汁液、鸟/昆虫粪便等)、盐分、冰雹、风暴、雷电、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或表面锈蚀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缺乏日常保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油、润滑油或工作液
由于缺乏正常保养或有过不正确的保养,以及使用了与《用户手册》中规定不符的燃油、润滑油及其他工作液而导致的维修或调整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未经授权的操作、检修、维修
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拨打服务专线进行报修、报修后未遵循的指导对车辆进行不正当操作进而导致故障加深或其他故障、驶入未经授权的维修厂对车辆进行拆解、检测及维修的情况不在保修范围内。
更改里程表
自行改动里程表读数,致使无法准确核实行驶里程的车辆不在质量保修服务范围之内。
★《保修服务部件范围说明》
生产商或经销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承担车
辆修理责任的零部件,包含易损件。
1.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曲轴、主轴承、连杆、连杆轴承、活塞、活塞环、活塞销、
气缸盖、凸轮轴、气门、气缸体
变速器:箱体、齿轮、轴类、轴承、箱内动力传动元件(含离合器、制动器)
2.汽车系统的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
转向系统:转向机总成、转向柱、转向万向节、转向拉杆(不含球头)
转向节
制动系统:制动主缸、制动系统、轮缸、助力器、制动踏板及其支架
悬架系统: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板弹簧、空气弹簧、液压弹簧等)、控制臂、连杆
车身:
车身骨架、副车架、纵梁、横梁、前后车门本体
3.特殊零部件种类范围: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等定制的特殊零部件包括防盗系统(即点火锁芯、钥匙、防盗控制单元)和全车主线束。
4.易损件及相应服务期限:
1. 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灯泡 :30 天 或者行驶 2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
2.火花塞、制动盘、制动衬片、离合器片、保险丝及普通继电器(不含集成控制单元):30 天或者行驶 2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
3.轮胎、刮水器刮片 :30 天或者行驶 2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
4. 48 伏以下(含 48 伏)蓄电池、遥控器电池 :30 天或者行驶 2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说明:
1.退换车的使用补偿系数及计算公式:购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公里)/1000(公里)×0.5%;
2.三包服务中的更换和退货服务期限为车辆交付之日起7日内,修理服务期限以本服务方案限定服务期限为准。
免责情形与事项
在服务方案有效期内,车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购买人依据上述服务之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但下列情形与事项除外:
1.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2.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3.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4.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5.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7.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车辆因存在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机动车辆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8.无有效购车发票和保修服务凭证的。
服务方保留依相关国家标准的出台和修订对服务范围进行修改的权利。
车辆常规检查与保养提示
在车辆日常行驶过程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查以保证行驶安全,如每周检查、加油时检查、长途旅行前检查。
平行进口汽车首次保养期
用户自购买平行进口汽车之日起,使用2个月和行驶3,000±500公里后(以先到为准),须进行首次保养,建议前往服务方指定的授权维修网点进行保养。
特别说明:日系品牌平行进口汽车与其他品牌平行进口汽车在保养周期上有区别,请以下列为准,并以此类推。
日系品牌平行进口汽车
首次保养:第2个月或3,000公里
第二次保养:8,000公里或每6个月
第三次保养:13,000公里或每6个月
第四次保养:18,000公里或每6个月
第五次保养:23,000公里或每6个月
(以此类推)
其他品牌平行进口汽车
首次保养:第2个月或3,000公里
第二次保养:10,500公里或每6个月
第三次保养:18,000公里或每6个月
第四次保养:25,500公里或每6个月
第五次保养:33,000公里或每6个月
平行进口汽车首次保养内容
A.发动机机油更换 B.发动机机油滤清器更换
C.发动机冷却液检查 D.空气滤清器检查
E.轮胎胎面检查 F.轮胎气压检查
G.车轮及轮毂螺母连接紧固检查 H.空调滤芯检查
I.制动片检查 J.制动盘检查 K.制动液检查
L.玻璃清洗液检查 M.底盘螺母紧固检查
N.车身内外照明电器及用电设备功能检查
平行进口汽车例行保养内容
平行进口汽车在首次保养后,应当每隔一段时间或行驶一段路程后(请参考上述平行进口汽车保养周期)进行例行保养。
*凡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例行保养的用户,视为放弃后续保修的权利
A.发动机机油、机滤更换 B.发动机冷却液检查[注]
C.发动机机舱检查 D.电瓶检查
E.火花塞检查 F.制动液检查[注]
G.玻璃清洗液检查及补充 H.变速箱油、液检查(按车型要求或一定时限更换)
I.空调滤芯、空气滤清器更换 J.雨刮片检查(视情况更换)
K.制动片及制动盘检查(视情况更换)
L.轮胎胎面检查(视磨损情况或每3年更换)
M.轮胎气压检查
N.车轮及轮毂螺母连接紧固检查 O.车轮外观检查
P.汽油滤清器更换
[注]所标示的部件每40000公里或每2年更换
总则
第一条 本平行进口车质量保修服务通用条款为天津车无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质量保修服务方案(“本服务方案”)的实施规范。
第二条 本服务方案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可由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
第三条 在服务范围限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内,购买服务方案的车辆(“签约服务车辆”)享有的质量保修服务范围以《保修服务部件范围说明》中的服务部件为准。
第四条 本服务方案仅针对未发生过火烧、水泡及结构性损伤事故,车辆当前技术状况完好,并经过服务方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或服务方认可的签约服务车辆提供质量保修服务。
第五条 签约服务车辆质量保修服务必须由服务方指定的特约维修服务机构进行,且服务方具有保修赔偿决定权,维修方案由服务方决定。 维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方式、维修方法、所需更换的零部件、零部件来 源及品类、 维修费用、 维修周期、零部件供应周期等内容。
第六条 签约服务车辆应当按照生产商要求的汽车保养规定,或服务方提供的《汽车质量保修服务手册》或服务方提示的汽车保养规定使用。
第七条 签约服务车辆自服务方案生效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服务期满之日止出现故障,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于 24 小时内致电服务方热线400-116-9898 进行报修。
第八条 本服务方案仅针对购买三包或三大件或十二大件服务产品的家庭自用汽车,三包服务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款。由于平行进口车汽车的特殊性,若零部件需从国外采购,具体维修时间经服务方与车主协商一致后方进 行维修。
★ 第九条 三大件:发动机,变速箱,底盘。十二大件即十二大系统,包括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冷却系统、电控燃油系统、车身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空调系统、电气系统、进排气系统、行驶系统。
服务责任
第九条 保修服务内涵:服务方只针对签约服务车辆在本服务方案限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内,且正常使用情况下,当《保修服务部件范围说明》范围内的零部件损坏时,由服务方承担在本服务方案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的检测、维修费用。
第十条 服务方仅对《保修服务部件范围说明》范围内的零部件提供质量 保修服务,不对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诉讼、仲裁、司法、行政程序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等 ,检测费、鉴定费、评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客户因抗辩产生的义务、责任和损失,在诉讼或仲裁中应诉产生的、或判决需向原告或律师承担 的以及签约服务车辆在维修期间因不能使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时间损失、个人财产或收入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汽油费、通讯费、食宿费、差旅费、拖车费、交通费、过路过桥费等各种费用以及车辆使 用过程中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车辆须经拆解才可以进行故障检测、鉴定或评估的情况下, 若拆解后发现故障不符合提供保修服务的条件时,服务方不承担拆解车
辆的费用。
第十二条 服务方不针对签约服务车辆的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滤芯、 机油及机体内除碳等)、单独的四轮定位、调试、程序升级等提供质量保修服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服务方均不予承担。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本服务方案不适用以下情况 :
1.在《保修服务部件范围说明》外的零部件 ;
2.地震、暴雨、暴风雪、雷击、洪水、雹灾等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 成的故障和损失 ;
3.火灾、爆炸、自燃、渗水、雨水侵入、腐蚀、生锈、侵蚀、霉变、碰 撞、倾覆、交通事故、生物侵入或啃咬、放射性污染及各种环境污染造成的故障和损失 ;
4.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撞击、泄露以及车辆行驶中坠落造成的故障和损失 ;
5.运输车辆的载运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6.使用非原车装配的零部件造成的损失 ;
7.由于拖拽其他车辆或超过自身重量 60%的物品造成的故障;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及因强制运输、没收、 征用和其它类似事件使客户失去对签约服务车辆控制的 ;
9.盗窃、抢劫、抢夺、欺诈所获的车辆 ;
10.从事竞赛、测试、教练、营业运输的车辆 ;
11.在营业性维修、 养护场,进行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故障和损失 ;
12.因保养或更换损耗件造成的故障和损失 ;
13.因人为以及其他任何外界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失 ;
14.车辆涉水行驶、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 ;
15.车辆改动原车线路、电脑模块程序 ,加装或改装设备造成的故障和 损失 ;
16.因未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国家标准、车辆用户手册及保养手册、车 辆制造商要求的程序或方法使用和保养车辆造成的故障和损失 ;
17.因冷却介质超出其正常使用温度,不符合车辆使用环境的使用标准,缺少或变质以及冷却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失 ;
18.因润滑介质失效、 缺少、消耗异常、不符合使用标准以及车辆未正 常维护或维修导致的损坏等问题造成的损失 ;
19.因部件自然磨损及老化导致噪音、异响、震动或部件原有功能减弱 但部件并未丧失其功能;
20.车辆内可操作开关的物理性损坏;
21.购买车辆后36 个月内,发动机机油消耗量正常增加的(每 1000 公里发动机机油消耗量不超过 0.8 升) ;购买车辆超过 36个月后,任何原因导致的发动机机油消耗量异常,或因发动机机油消耗异常造成的损失 ;
22.因润滑油密封垫密封功能减弱 ,导致轻微润滑油渗出痕迹 ,未渗漏 形成油滴 ;
23.因使用的燃油遭污染或不符合车辆生产厂商使用手册规定的燃油规格及燃油不符合使用环境造成的损失 ;
24.被保修零部件仅需清洗即可恢复正常工作的故障;
25.任何原因导致的零部件丢失引发的故障;
26.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容量衰减 ;
27.因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个人感觉、想象及心理作用产生的车辆问题 ;
28.签约服务车辆及车辆零部件已由汽车生产商或者零部件提供商承担的损失 ;
29.目前在汽车制造商的保修规定中涵盖的部分及相关媒体、网站发布的,汽车制造商认可的相关故障(内部召回) ;
30.所有由汽车部件缺陷及/或制造工艺责任缺陷导致的零部件损失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由严格责任和任何相关的疏忽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
31.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已致电服务方热线但签约服务车辆未经服务方检查确认认可 ;
32.签约服务车辆故障发生后,因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未及时通 知服务方致使故障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 ;
33.车辆实际使用者在车辆出现故障后,故意或无意扩大损失、破坏其 原始状态 ,造成故障无法被检测、鉴定或评估的 ;
34.处理客户服务申请期间或实施本服务方案发生争议期间的扩大损失 ;
3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造成的故障和损失 ;
36.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独立或协同其他第三方进行欺诈等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从事违法交易、运输等违法活动或犯罪行为所产生 的损失 ;
37.针对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和服务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责任 ;
38.发生在车辆购车发票日期前的故障;
39.因车辆故障造成的间接损失 ;
40.在本服务方案生效前发生的任何故障或可以预见到的故障;
41.车辆车架号发生过改动、变动或篡改的;
42.车显公里数为非实表公里数;
43.购买方违背车辆为新车的承诺;
44.重度越野过的车辆;(评判标准为由服务方认定是否有过度磨损)
45.经服务方认定属于底盘➕悬架过度改装过的车辆;
46.车辆未在服务方指定维修厂进行维修的;
47.其它不予质量保修服务的情形;
48.服务方案约定的其他除外项目。
服务期限
第十四条 服务方所提供的质量保修服务期以服务方案要素表上载明的起止时间和里程数为准,以二者中先到的一项为服务方案终止条件,服务期限已满或行驶里程数已满,服务方案失效,服务方不再对其后车辆所产生的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针对购买三包服务产品的车辆,本服务方案中的所有易损件保修服务期限以《保修服务部件范围说明》中的规定为准。超出该服务期限,服务方将不再对易损件提供保修赔偿服务。
第十六条 针对购买三包服务产品的车辆,本服务方案中的包退、包换服务期限为车辆交付之日起7日内。
服务处理
第十七条 签约服务车辆如在质量保修服务期内重复购买服务方的质量保修服务产品,服务方优先依据保修更全面的服务方案提供质量保修服务。
第十八条 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要求服务方提供质量保修服务时 , 必须按照服务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且不限于身份证、行驶证、购 车发票、 当前里程数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交强险保单等。如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服务方有权延缓提供质量 保修服务,直至提供相关材料为止。
第十九条 除非经服务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予以书面确认,否则服务方受理报修、 现场检查、要求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提供证明和材料、向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服务方对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要求的承诺。
第二十条 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要求服务方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前 ,必须经服务方对签约服务车辆实施检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服务方为签约服务车辆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后,签约服务车辆 的更换件归服务方所有。
服务方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服务方应当向购买人说明质量保修服务的服务方案、服务期限、服务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免除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服务方应当及时受理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签约服务车辆的故障报修,并尽快进行服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服务方应当根据签约服务车辆的故障情况,及时告知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车辆故障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服务方审核保修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服务方对在办理服务业务中知晓的相关信息及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义务。
购买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购买人应当向服务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服务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购买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材料 ,足以影响服务方决定是否继续提供服务或者提高服务费的,服务方有权终止服务方案的效力。
购买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材料,服务方对于服务方案终止前发生的签约服务车辆故障,不承担服务责任且不退还服务费。在服务方案终止前,服务方已为签约服务车辆提供质量保修服务的,服务方有权在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发生的必要费用范围内向购买人索赔。
购买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服务方对于服务方案终止前发生的签约服务车辆故障,不承担服务责任,但可以退还服务费。在服务方案终止前,服务方已为签约服务车辆提供质量保修服务的,服务方有权在提供质量保修服务发生的必要费用范围内向购买人索赔。
第二十八条 购买人应当于购买本服务方案前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签约服务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当前行驶里程数照片、车辆检测单、车辆登记证、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应当于购买服务方的质量保修服务时一次性支付服务方案对应的全额服务费。
第三十条 购买人应当向车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服务内容、报修流程、免责条款等),按服务方要求如如实告知车主服务方案、内容及相关条款。购买人未履行前述如实告知义务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车主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本服务方案有效期内,服务方案载明的重要事项(如更换里程表、更换发动机总成等)发生变更的,车主应及时书面通知服务方。
第三十二条 签约服务车辆发生故障时,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应当根据本服务方案向服务方报案并协助服务方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向服务方提出质量保修服务要求时,应当按服务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如车主及其允许的合法驾 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服务方有权暂缓提供质量保修服务直至证 明材料补充齐全。
第三十四条 自本服务方案服务期限内,车主将该签约服务车辆转让他人,需致电服务方热线 400-116-9898 ,并按服务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服务方有权在未变更期限内拒绝提供质量保修服务,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时或延误修理签约服务车辆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五条 因汽车生产制造厂商的生产缺陷引起签约服务车辆故障被召回,车主应当向汽车生产制造厂商索赔。
服务终止
第三十六条 自本服务方案生效之日起至质量保修服务期满之日止,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服务方有权终止对签约服务车辆受损零部件及其所属质量保修服务部分内全部零部件的质量保修服务:
1.签约服务车辆因事故引起的质量下降 ,导致同一零部件维修两次及以上的 ;
2.签约服务车辆被加装或改装,产生或可能产生其他零部件的损坏;
3.签约服务车辆零部件赔偿金额达到该零部件所属服务系统赔偿限额 ;
4.本服务方案声明的其他情况。
服务方案的变更、终止与失效
第三十七条 本服务方案的内容如需变更 ,须经服务方与购买人协商一致,并经服务方书面同意。未经服务方书面同意的,服务方仍按未变更的方案实施。
第三十八条 购买人购买服务方的服务方案后,提出终止服务方案的,需由购买人本人持服务方案原件和服务方开具的服务费发票按以下情况办理:
1.购买人在服务方案交付之前提出终止效力的,服务方将按照服务方实际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的 20%收取手续费;
2.购买人在服务方案交付后提出终止效力的,服务方将先按照服务方实际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的 20%收取手续费 ,剩余 80%的服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并退还:
退还服务费=(1-服务方案已生效天数/服务方案总天数) * (服务费*80%) ;
3.服务方已向签约服务车辆提供过质量保修服务并产生维修费用的,购 买人要求终止方案效力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4.购买人以任何形式获赠服务方的质量保修服务方案,均可对服务方案申请终止,但服务费不予退还;
5.购买人在遗失服务费发票的情况下要求退款则应向服务方额外承担服务费总额 10%的税金和开票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本服务方案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服务方案自行终止 ,服务方有权不提供质量保修服务,且不退还服务费:
1.签约服务车辆灭失或赔偿金额达到最高累计赔偿限额(即车辆购买价额)的 ;
2.签约服务车辆的行驶里程已达到服务方案的表显里程数的最大数值;
3.签约服务车辆的车龄已达到服务方案的最大车龄数值;
4.车辆的里程表失效且未被修复的 ;
5.服务方案要素表中记载的签约服务车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型号、车辆身份标识等)与实际维修的车辆不符或者涂改的 ;
6.本服务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出现时,服务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服务方案,不予提供质量保修服务,且不退还服务费 :
1.签约服务车辆实际未发生故障,车主谎称发生故障向服务方报案并要求提供质量保修服务的 ;
2.购买人或车主故意制造故障的 ;
3.签约服务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改变的 ;
4.里程表连接被拆除,或者里程表读数被调整过的 ;
5.本服务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服务方案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双方约定向服务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服务方案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本服务方案随用户手册交付客户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附则
部分术语的含义:
第四十四条 服务方:天津车无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十五条 购买人:购买天津车无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质量保修服务方案的相对方。
第四十六条 车主:签约服务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十七条 签约服务车辆:服务方案中约定的由服务方提供汽车质量保修服务的车辆。
第四十八条 平行进口车:汽车生产厂商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生产,国内 汽车经销商通过平行贸易进口,符合中国的质量标准、 具有合法来源 , 且在中国大陆被合法销售使用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车龄:签约服务车辆的使用年龄,开始使用日期以新车购车发票为准,若无法提供新车购车发票 ,则以行驶证上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五十条 故障 :因签约服务车辆零部件自身问题导致其不能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不包括由于零部件磨损而逐渐降低使用性能 ,但仍能发挥应有功能的状况。
第五十一条 质量保修服务:由服务方按照本服务方案向签约服务车辆提供一定期限或里程数的保修服务,在服务期内车辆发生服务方案责任范围内的故障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服务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无责期:即使签约服务车辆发生本服务方案责任范围内的故障,服务方也无须承担提供汽车质量保修服务责任的期限。
第五十三条 赔偿限额:在服务方案有效期限内,服务方为签约服务车辆提供的汽车质量保修服务中产生的维修及零部件更换费用单次或累计的最高金额。
第五十四条 单次自理金额:签约服务车辆每次发生本服务方案责任范围内的故障时,汽车质量保修服务中产生的维修及零部件更换费用中由车主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五十五条 竞赛:签约服务车辆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测试:对签约服务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实验。
第五十七条 营运车辆:为社会提供劳务、 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行车辆。
第五十八条 转让: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签约服务车辆的行为。签约服务车辆所有权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签约服务车辆交付给他人 ,即使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的,也视为转让。
第五十九条 原车装配:汽车生产制造厂商于车辆出厂时,装配于车辆的零部件。
(完)
保无界咨询热线:400-116-9898
公司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 新港大道102号A座A10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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